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
| 实施 编码 |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57475261501003470023440306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7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行政许可适用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限首次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2766880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承诺书 | |
| 要求 | 守法承诺书,申请单位盖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 | |
| 要求 | 需原件扫描。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自行监测方案 | |
| 要求 | 申请单位和监测机构盖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
| 要求 | 仅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需提交此项材料。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该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需递交纸质材料,申请人无需到窗口办理。
1.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网址:http://114.251.10.126/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提出申请。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向市局提交申请,其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管理局提交申请。
2.受理,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时限)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3.审核,4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3个工作日内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环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工作日(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5.办结 作出决定后,即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办结,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6.送达,实施机关自做出决定之后即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决定文书可以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制证及送达以实际时间为准,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该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需要到窗口进行申请的,可到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区或在自助终端机网上申请,窗口服务单位安排了引导人员进行服务。
1、申请
申请人到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可在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区或在自助终端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并在线预申报。
2、受理(5个工作日,该环节时限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可邮寄),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执》或《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3、审核(材料审核:4个工作日。特别程序: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审核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涉及特殊程序的,启动特殊程序环节,特殊程序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4、审批(3个工作日)
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即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予以办结并出具《排污许可证》结果,审批决定不通过的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即时)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窗口领取办事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 ||||||
|---|---|---|---|---|---|---|---|---|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13室 | |||||||
| 电话 | 0755-29998309 | |||||||
| 网址 | http://www.baoan.gov.cn/gkmlpt/index#20545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龙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 |||||
| 电话 | 0755-88912368 | |||||
| 网址 | https://fy.lg.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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