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1016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3000000576375366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57637536601010160014440303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不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拆除批复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不通过审核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执行政务督察督办工作制度,推行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两法衔接”等制度,督办许可内容的有效落实,建立信用惩戒、互动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并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拆除请示 |
|
| 要求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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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第一步:申请
2.第二步:受理,受理拆除防空警报器的请示
3.第三步: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第四步:送达,准予许可的制作《关于XX防空警报器拆除的批复》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 |||||||
| 电话 | 0755-25666169 | |||||||
| 网址 | http://www.szlh.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众化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736741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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