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1037000 |
实施 编码 |
440343000000589188148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58918814801010370024440343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变更开办资金     20 (工作日) 情形2: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20 (工作日) 情形3:变更名称     20 (工作日) 情形4:变更法定代表人     20 (工作日) 情形5:变更住所     20 (工作日) 情形6:变更经费来源     2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变更开办资金     1 (工作日) 情形2: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1 (工作日) 情形3:变更名称     1 (工作日) 情形4:变更法定代表人     1 (工作日) 情形5:变更住所     1 (工作日) 情形6:变更经费来源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事业单位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本事项适用于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88158776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
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应当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
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名称改变;(二)法定代表人改变;(三)宗旨和业务范围变化;(四)经费来源变化; (五)开办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
事业单位应当自出现解散或者撤销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20日内核准注销,发给注销证明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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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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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单位名称栏应加盖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办的业务,可直接下载打印包含填写内容的申请表。需手工填写的内容,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要端正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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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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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
要求 |
字体清晰,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本单位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
|
要求 |
1.单位名称栏应加盖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办的业务,可直接下载打印包含填写内容的申请表。需手工填写的内容,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要端正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
|
要求 |
验原件,需扫描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由审批机关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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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
|
要求 |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有权核发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的部门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
|
要求 |
1.单位名称栏应加盖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办的业务,可直接下载打印包含填写内容的申请表。需手工填写的内容,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要端正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
|
要求 |
验原件,需扫描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由审批机关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
|
要求 |
1.单位名称栏应加盖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办的业务,可直接下载打印包含填写内容的申请表。需手工填写的内容,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要端正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
要求 |
验原件,需扫描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
|
要求 |
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与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为同一份文件的可不再单独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需扫描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
|
要求 |
1.单位名称栏应加盖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办的业务,可直接下载打印包含填写内容的申请表。需手工填写的内容,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要端正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新住所证明文件 |
|
要求 |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由核发房屋产权证的部门或提供房屋使用权的机构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
|
要求 |
1.单位名称栏应加盖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办的业务,可直接下载打印包含填写内容的申请表。需手工填写的内容,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要端正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
|
要求 |
验原件,需扫描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由审批机关或财政部门出具)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通过浏览器进入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gdsy.gov.cn)、深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gdsy.gov.cn/sz)或者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根据变更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办理时限)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过业务系统发送《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给予短信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修改,通过业务系统发送《变更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短信通知;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或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结果通过系统发送《变更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给予短信通知。
3、审核(审查)。审核(审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立即作出审核(审查)决定。
4、审批(核准)。审批(核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准),立即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业务系统发送《不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给予短信通知。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5、办结。网上审批(核准)通过后,通过业务系统发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给予短信通知,告知具体领证方式。
6、送达。申请人从业务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或盖章后,可选择到指定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方式领取证书。通过服务窗口自取的,服务窗口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相关身份信息后,当场发放证书,收缴旧证书,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服务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证书,邮政单位同时回收相应的纸质材料和旧证书。
7、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通过浏览器进入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gdsy.gov.cn)、深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gdsy.gov.cn/sz)或者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根据变更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办理时限)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过业务系统发送《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给予短信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修改,通过业务系统发送《变更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短信通知;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或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结果通过系统发送《变更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给予短信通知。
3、审核(审查)。审核(审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立即作出审核(审查)决定。
4、审批(核准)。审批(核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准),立即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业务系统发送《不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给予短信通知。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5、办结。网上审批(核准)通过后,通过业务系统发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给予短信通知,告知具体领证方式。
6、送达。申请人从业务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或盖章后,可选择到指定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方式领取证书。通过服务窗口自取的,服务窗口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相关身份信息后,当场发放证书,收缴旧证书,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服务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证书,邮政单位同时回收相应的纸质材料和旧证书。
7、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1.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复议办公室;2.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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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区政府大院1131室;2.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022室 | |||||||
电话 | 0755-28909635、0755-88127637、0755-88121291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http://www.szsbb.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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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25228836 | |||||
网址 | http://12368.sz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