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
主管部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024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590706993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590706993010002400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深圳市内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本事项仅办理已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许可到期换证申请。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受理窗口 |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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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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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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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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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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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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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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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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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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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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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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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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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报告应包含公司简介、企业管理情况、仓库基础设施状况、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近年经营状况、安全状况、继续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市场预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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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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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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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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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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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应为国家安监总局核发的民爆甲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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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具备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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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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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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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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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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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危险点管理制度、定员、定量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动火动焊管理制度、危险品装卸管理制度、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危险品销毁管理制度、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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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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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查询申请事项后在线申请,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1天)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天提出初审意见,转实地核查(1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
4.审批(0天)
局领导根据初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结果审批。
5.办结(0天)
审批通过后,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
6.送达
领取或邮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查询申请事项后在线申请,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
(2)窗口申请。申请人收到短信后0个工作日内前往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1天)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天提出初审意见,转实地核查(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
4.审批(0天)
局领导根据初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结果审批。
5.办结(0天)
审批通过后,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
6.送达
领取或邮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副本。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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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或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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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7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