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
主管部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7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5907069933442004024000440300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评估意见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受理窗口 |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评估的申请文件,包括项目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情况、选址理由、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情况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等。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选址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十二条 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征求意见文件 | |
| 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对应的事项办理,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2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否则作退件处理。
3.审核(23个工作日)。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查拟使用的频率是否符合频率规划,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启动“无线电监测”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必要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出具办理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1)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审批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做出决定。(2)审批权限在省级或国家的:审批决定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5.办结(1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许可证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2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否则作退件处理。
3.审核(23个工作日)。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查拟使用的频率是否符合频率规划,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启动“无线电监测”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必要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出具办理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1)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审批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做出决定。(2)审批权限在省级或国家的:审批决定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5.办结(1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许可证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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