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50000004557552071001003199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关于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的通知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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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B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1、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2、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已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其中,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已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申请人为经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3、申请人通过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形成单一主体的,与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签署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全部均已报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局备案;4、2017年1月1日起纳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属于原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项目除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7年)
对本暂行措施施行后纳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申请实施主体确认时,申请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原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项目除外。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6年)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6年)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书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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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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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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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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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深圳)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申请人自愿提供营业执照纸质材料的,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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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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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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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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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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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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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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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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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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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被授权人身份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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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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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权属证明材料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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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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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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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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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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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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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文件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申请人自愿提供营业执照纸质材料的,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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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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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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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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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2 | ||
|---|---|---|
| 材料 名称 |
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盖章(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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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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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南山区并查找事项并在线预申报。按受理条件要求填写信息,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如该事项为0跑动事项或有纸质证照结果的可在申报界面选择相应的收、取件邮寄方式,并填写快递信息。
2、预审(3个工作日)
预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预审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预审不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再次提交申请。
3、收件(快递收取当天)
收件单位在收到快递的当天对纸质材料进行核验,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行使的,出具《收件回执》(短信),并在收件当天将材料转交受理单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短信)。
4、受理(当场)
收到材料后,进驻窗口后台的审批单位或已授权受理的窗口单位通过深圳市一窗综合受理平台受理业务,并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将材料流转至审批单位;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短信),按取件地址寄回申请材料。
5、审核(8个工作日内:材料审核6个工作日内,公示意见处理2个工作日内。特别程序:7个自然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项目管理科(政策法制科)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 工作人员在6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制作《不予确认通知》。 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开展实施主体公示工作(公示期7个自然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公示意见并处理,异议处理完毕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出具《不予确认通知》并说明理由。
6、审批(1个工作日)
项目管理科(政策法制科)工作人员根据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审批结论,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制作《关于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的通知》;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确认通知》。
7、办结(1个工作日)
项目管理科(政策法制科)完成制证后,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8、送达(申请人领取结果)
申请人通过快递收取纸质证照结果。
相关说明:
该事项为承诺事项,每个环节办理时限为一般办理时限,具体时限以实际办理为准,但承诺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程序:办理该事项,还需进行公示,该特殊程序时限为7个自然日,公示时限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或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如果申请人自愿到窗口办理的,大厅予以受理。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
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项目管理科(政策法制科)。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核(8个工作日内:材料审核6个工作日内,公示意见处理2个工作日内)。
项目管理科(政策法制科)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 工作人员在6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制作《不予确认通知》。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开展实施主体公示工作(公示期7个自然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公示意见并处理,异议处理完毕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出具《不予确认通知》并说明理由。
5、审批(1个工作日)。
项目管理科(政策法制科)工作人员根据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审批结论,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制作《关于确认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主体的通知》;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确认通知》。
6、办结(1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后,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项目管理科(政策法制科)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送达(申请人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相关说明:
该事项为承诺事项,每个环节办理时限为一般办理时限,具体时限以实际办理为准,但承诺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程序:办理该事项,还需进行公示,该特殊程序时限为7个自然日,公示时限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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