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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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6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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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457240001000182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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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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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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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出具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特定的正当需要,且为相关部门或机构规定必须提供证明的情形。具体包括:(一)用于评先评优等授予特定荣誉的情形;(二)用于申请授予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著名商标等相关行业称号或产品认证的情形;(三)用于申请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或资金扶持的情形;(四)用于参与招投标、申请上市、申请贷款等特定合法民商事活动的情形;(五)用于其他特定的正当需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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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 |
要求 | 副本复印,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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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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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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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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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正反面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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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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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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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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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关于开具安全生产无违法违规证明的申请书 | |
要求 | 根据样本要求填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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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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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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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字,注明联系方式。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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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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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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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 | |
要求 | 申请人基于自身需求,需要同时加盖市、区两级安监部门公章时,适用此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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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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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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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需市、区两级同时出具证明的,则需填报《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且备注需市、区两级同时出具证明)。
2.受理: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室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不纳入承诺时限内)对材料进行审查:(1)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受理;(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交,并短信告知;(3)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并短信告知。(如属于市区两级盖章的证明,受理后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单位将材料邮寄至区局)。
3.审核: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核查。 4.审批:审批人员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5.办结:2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结:1.只需区级出具的证明,由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室制作《关于XX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需市、区两级同时出具证明的,由区局填写《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并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6.送达:1.只需区级出具的证明,由区局短信通知申请单位自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个人中心打印下载;2.需市、区两级同时出具证明的,市局办结后将申请材料及《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送回区局,区局7个工作日内(不纳入承诺时限内)邮寄至申请单位。
1.申请
申请人到龙岗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需市、区两级同时出具证明的,口头告知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当场)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感觉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审批(1个工作日)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
制作《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文件并盖章。
6.送达
申请人窗口自取或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