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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00000000075433151001000027001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结果
名称
深圳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意见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地铁 1.市民中心站(C出口);公共汽车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路(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路(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路、B612路、B686路。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受理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居民户口簿
要求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公民本人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
要求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公民本人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阅读办事指南,在线填报资料提出申请。
2.进行合规预审,并根据合规情况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系统领取申请当天)。
通过合规审核,予以受理,并推送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邮寄需提交证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短信指引到现场办理业务;
不能通过合规审核不予受理,并推送未合规不予受理说明(包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全部材料)的短信通知,申请人根据短信的合规要求指引,重新提交申请。
3.窗户工作人员对现场办理或者接收的邮寄申请进行合规复核审查。(当天)
4.通过审查,受理制证。(当天)
5.办结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取得文书。(当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包括申请表)进行申请。
2.窗户工作人员对现场办理或者接收的邮寄(邮寄需提交证照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进行合规审核,并根据合规情况作出是否受理决。(当天)
通过合规审核,予以受理并将信息录入系统;
不能通过合规审核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说明情况,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全部材料, 待符合合规要求后重新申请。
3.制作文书和电子证明。(当天)
4.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取得证明文书,业务办结。(当天)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