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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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32481001000206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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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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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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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边路7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坪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福永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福永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光明区公明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风景北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光明区公明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西乡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流塘村委旁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西乡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大浪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胜老村一区523号(龙华中学斜对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大浪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松岗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3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松岗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新安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新安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石岩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路267号2栋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石岩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铺仔路9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蛇口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雷岭路13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蛇口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211号紫云大厦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 保障服务厅(宝安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御璟中心C座1楼108-119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龙岗站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植物园路325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龙岗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26-27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26-27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沙井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4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沙井分厅)综合窗口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2025年)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至深圳市——市人社局,查找对应的鉴定事项,点击立即办理,根据页面提示注册账号并登录,填写鉴定相关资料,提交申请。
2、受理 系统提示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提醒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资格,并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申请人确认后受理成功,并自行打印《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3、审核
现场鉴定属于特殊审查环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鉴定。被鉴定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地点,带齐所需材料,前往进行现场鉴定,现场将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4、审批
如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特殊审查环节的鉴定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所提供的病历资料、辅助检查结果和现场体格检查等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如存在需要被鉴定人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调查核实资料等特殊审查(三十个工作日内),被鉴定人不配合完成的,将视为放弃本次鉴定,特殊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5、办结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现场鉴定结束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送达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结论送达时间不包括在鉴定结论作出时间内)。鉴定结论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免费邮寄送达或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
1、申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大厅人才园服务厅综合窗口或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符合申请资格、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出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
现场鉴定属于特殊审查环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鉴定。被鉴定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地点,带齐所需材料,前往进行现场鉴定。
4、审批
特殊审查环节的鉴定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辅助检查结果和现场体格检查等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如存在需要被鉴定人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调查核实资料等特殊审查(三十个工作日内),被鉴定人不配合完成的,将视为放弃本次鉴定,特殊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5、办结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现场鉴定结束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送达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结论送达时间不包括在鉴定结论作出时间内)。鉴定结论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免费邮寄送达或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
是否 收费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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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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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 支付 |
不支持 |
收费项目1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收费 标准 |
300元/人·次,各市可上、下浮动不超过30% |
收费 依据 名称 |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 |
收费 依据 文号 |
粤价函〔2010〕999号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一(一) 一、同意省及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未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在地工伤保险、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为:
第一(二) (二)对因工或患职业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当事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事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