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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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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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6939911920001000274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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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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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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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服务厅综合窗口(综合窗口1-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8号荣德大厦一楼婚姻登记处(综合窗口1-4号) |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
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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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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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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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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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由受理部门扫描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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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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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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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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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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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 | |
要求 | 本人有效证明,加盖印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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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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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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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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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双人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 | |
要求 |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7.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8.男女双方当事人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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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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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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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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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单人证件照片(补领离婚证) | |
要求 |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7.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8.当事人单人照片2张,大小为2寸(宽3.5cm×高5.3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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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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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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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初审-婚姻登记员审核当事人(或受托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人)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5.发证-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