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
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430000000527999930001000274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海滨路一号月亮湾广场负一层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1-5号窗口 |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2019年)
11.9 身份证件信息查证
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1.9.1
内地居民
——记载着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信息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并书面说明原因。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未记载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同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两名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和亲属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据;因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规范汉字,出生日期使用公历农历等原因,导致现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出具以上证明。
——因书写错误,导致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已与公安等部门联网,并可通过共享平台查证相关变更信息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2 军人
——现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由团级以上部队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备注栏予以说明,或出具证明。 ——退伍军人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军人证件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提交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退伍或转业前所在部队、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与现持有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其他经婚姻登记机关查验有效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2019年)
11.7 结婚登记档案无法查证 11.7.1
当事人无法提供结婚登记记录、档案证明或第11.6.1款证明材料的,在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时,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损毁等情况的证明,证明时间段应该与当事人声明登记结婚的时间段吻合,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之一的,予以办理补领手续: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明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结婚登记日期、经办婚姻登记机关;
——工作单位、卫生计生、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存档的并加盖存档部门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11.7.2 当事人在1980年11月11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婚姻登记的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遗失、损毁或无保管该时间段婚姻登记档案,又不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对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档案查找无果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附录A7),按本规范第11.11款规定补领结婚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2019年)
11.1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11.2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1.3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4.1.1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11.4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时,当事人仍持有的原结婚证(离婚证)的,应当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原结婚证(离婚证)。 11.5 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1.5.1
委托补领时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提供第4.1.1款规定的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有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的,可以不提供原件。 ——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11.5.2 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同一人。 11.6 婚姻登记档案查证 11.6.1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在本省辖区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内可以查询到相关婚姻登记信息,并与当事人填写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登记信息内容一致的;
——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婚姻证,再次补领的。 11.6.2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应从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打印加盖水印的相应的原“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审查处理表”等信息资料用以存档。
11.7 结婚登记档案无法查证 11.7.1
当事人无法提供结婚登记记录、档案证明或第11.6.1款证明材料的,在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时,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损毁等情况的证明,证明时间段应该与当事人声明登记结婚的时间段吻合,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之一的,予以办理补领手续: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明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结婚登记日期、经办婚姻登记机关;
——工作单位、卫生计生、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存档的并加盖存档部门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11.7.2
当事人在1980年11月11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婚姻登记的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遗失、损毁或无保管该时间段婚姻登记档案,又不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对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档案查找无果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附录A7),按本规范第11.11款规定补领结婚证。
11.8 离婚登记档案无法查证
离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且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的,予以补领离婚证: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损毁的证明,证明时间段与当事人声明登记离婚的时间段吻合;
——卫生计生、房管、公安、工作单位等有关部门存档的、并加盖存档部门公章的离婚证复印件。 11.9 身份证件信息查证
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1.9.1
内地居民
——记载着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信息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并书面说明原因。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未记载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同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两名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和亲属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据;因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规范汉字,出生日期使用公历农历等原因,导致现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出具以上证明。
——因书写错误,导致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已与公安等部门联网,并可通过共享平台查证相关变更信息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2 军人
——现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由团级以上部队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备注栏予以说明,或出具证明。
——退伍军人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军人证件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提交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退伍或转业前所在部队、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与现持有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其他经婚姻登记机关查验有效的证明材料。
11.9.3 华侨
当事人持中国护照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护照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
11.9.4 人员身份变更或护照更换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为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或者外国人、华侨换领新护照等导致所持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4.3.7款至第4.3.9款的规定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11.10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的,申请补领结婚证情形: 11.10.1
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可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1.10.2
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期间结婚的,法定婚龄按照“年头”计算。自当事人出生当年算起,男方达到第20个“年头”且女方达到第18个“年头”的1月1日,为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980年12月31日前结婚,但到1980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当时法定婚龄的,按照198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计算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且女满20周岁,为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1.11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4.1款规定的相应证件;如有必要,可以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并进行笔录,由当事人阅后签名、按指纹并书写日期。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11.12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填写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按照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填写。
——一方当事人补领离婚证且无法提交对方当事人现持有的身份证件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的对方信息按照离婚登记档案上记载的内容填写,离婚登记档案上无对方身份证件号码的填写“无证件号”。
——根据当事人申请补领的原因,在婚姻登记证的备注栏分别填写: “结(离)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年××月××日”
“结(离)婚证损毁,补发此证。××××年××月××日” “结(离)婚证与身份证件上个人信息不一致,补发此证。××××年××月××日”
11.13 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或被委托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
——见证当事人或被委托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提交原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在该证有照片的内页上加盖本规范第2.13.4款规定的印章。注销后的婚姻登记证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存档;
——将补领的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11.14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也无相关证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明确表达本人婚姻意愿的;
——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摆酒结婚、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声明登记日期内的婚姻登记档案号连贯完整,但查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离婚或丧偶的; ——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
——当事人在诉讼离婚生效后,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依据当地法律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当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记已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要求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 ——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同一对当事人重复办理的结婚登记(含同一当事人使用不同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其他不符合补发条件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2019年)
4.1 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4.1.1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4.1.2 办理结婚登记时,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2 证件材料要求 4.2.1
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4.2.2
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
4.2.3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4.2.4
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婚登记。
4.2.5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8.3 婚姻状况声明审核
当事人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声明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 8.3.1 当事人声明为“未婚”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同时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没有其任何婚姻登记信息。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为“离婚”、“丧偶”、配偶姓名等,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没有其任何婚姻登记信息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有当事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确是未婚,应当先到记录该结婚或离婚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声明,婚姻登记机关按本规范第8.3.2款或第8.3.3款规定审核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8.3.2
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记载为其他内容的,有以下佐证材料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离婚登记信息; ——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 ——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
——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档案复印件或证明; ——其他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8.3.3
当事人声明“丧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丧偶”,记载为其他内容的,当事人同时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可查到其配偶死亡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资料等。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2019年)
4.4 婚姻登记证照片要求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时,应当提交双人彩色合影;办理离婚登记、补领离婚证时,应当提交单人彩照。 4.4.1
婚姻登记证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为近6个月内拍摄; ——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4.4.2
照片数量及标准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的,提交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补领离婚证的,提交本人单人照片2张,大小为2寸(宽3.5cm×高5.3cm)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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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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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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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1、信息准确,清晰,有效 2、 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 3、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婚登记。 4、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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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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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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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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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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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 | |
要求 | 如婚姻登记档案上当事人的信息与现在身份证上不相符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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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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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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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双人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 | |
要求 |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7.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8.男女双方当事人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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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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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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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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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单人证件照片(补领离婚证) | |
要求 |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7.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8.当事人单人照片2张,大小为2寸(宽3.5cm×高5.3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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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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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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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初审-婚姻登记员审核当事人(或受托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人)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5.发证-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