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港澳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核准的身份确认
主管部门: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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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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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66631001000789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华侨及港澳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申请表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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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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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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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1.死者原是华侨、华人,港澳同胞;2.在深圳购买有墓地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 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6年)
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需手续。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死亡证明或其它有关证件及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进行检疫,检验合格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卫生处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和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办理通关手续。凡境外需入粤安葬的遗体(骸骨、骨灰)必须持有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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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申请表 | |
要求 | 用正楷字体填写,要求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综合窗口自取或网上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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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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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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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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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墓地证明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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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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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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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死亡证明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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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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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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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死者身份证明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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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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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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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丧事承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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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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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侨办网上服务窗口,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做出初步判断,分别情况发放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5个工作日内),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3.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形式审查,书面审查的应有可遵循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民生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做出初步判断,分别情况发放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不纳入承诺时限)、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5个工作日内,不纳入承诺时限),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3.审核。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形式审查。 4 .审批。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
.办结。5个工作日内在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申请表加盖公章证明。 5.送达。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