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32481001000013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1年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新安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新安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边路7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坪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大浪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胜老村一区523号(龙华中学斜对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大浪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石岩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路267号2栋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石岩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光明区公明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风景北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光明区公明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铺仔路9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松岗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3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松岗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西乡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流塘村委旁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西乡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龙岗站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植物园路325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龙岗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蛇口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雷岭路13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蛇口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211号紫云大厦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 保障服务厅(宝安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御璟中心C座1楼108-119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福永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福永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26-27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26-27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沙井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4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沙井分厅)综合窗口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第十九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至深圳市——市人社局,查找对应的鉴定事项,点击立即办理,根据页面提示注册账号并登录,填写鉴定相关资料,提交申请。
2、受理 系统提示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提醒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资格,并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申请人确认后受理成功,并自行打印《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3、审核
现场鉴定属于特殊审查环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鉴定。被鉴定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地点,带齐所需材料,前往进行现场鉴定,现场将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4、审批
如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特殊审查环节的鉴定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所提供的病历资料、辅助检查结果和现场体格检查等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如存在需要被鉴定人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调查核实资料等特殊审查(三十个工作日内),被鉴定人不配合完成的,将视为放弃本次鉴定,特殊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5、办结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现场鉴定结束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送达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结论送达时间不包括在鉴定结论作出时间内)。鉴定结论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免费邮寄送达或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
1、申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大厅人才园服务厅综合窗口或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符合申请资格、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出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
现场鉴定属于特殊审查环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鉴定。被鉴定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地点,带齐所需材料,前往进行现场鉴定。
4、审批
特殊审查环节的鉴定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辅助检查结果和现场体格检查等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如存在需要被鉴定人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调查核实资料等特殊审查(三十个工作日内),被鉴定人不配合完成的,将视为放弃本次鉴定,特殊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5、办结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现场鉴定结束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送达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结论送达时间不包括在鉴定结论作出时间内)。鉴定结论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免费邮寄送达或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
是否 收费 |
收费 |
---|---|
收费 环节 |
|
网上 支付 |
不支持 |
收费项目1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收费 标准 |
350元/人·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须缴费。 |
收费 依据 名称 |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 |
收费 依据 文号 |
粤价函〔2010〕999号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一(一) 一、同意省及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未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在地工伤保险、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为:
第一(二) (二)对因工或患职业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当事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事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