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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0773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692536163002
许可
事项
编码
6925361630100773002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情形1:变更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20 (工作日)

情形2:变更业务范围     20 (工作日)

情形3: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20 (工作日)

情形4:延长驻在期限     20 (工作日)

情形5:变更首席代表     20 (工作日)

情形6:变更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20 (工作日)

承诺
办结
时限

情形1:变更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1 (工作日)

情形2:变更业务范围     1 (工作日)

情形3: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1 (工作日)

情形4:延长驻在期限     1 (工作日)

情形5:变更首席代表     1 (工作日)

情形6:变更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外国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非垂直系统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通办
范围
全国
结果
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B区一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9-21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2.市民中心东站: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1.地铁市民中心站: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距离约为地铁市民中心站出站后步行距离的3倍,请量力而行。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2.代表机构变更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2004年)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 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 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83 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 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 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 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 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 授权的。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 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 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 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 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 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 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 授权的。
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 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 授权的。
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 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 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要求

有权签字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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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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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登记证明(深圳市)

要求

在申请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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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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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深圳市)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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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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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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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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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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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办理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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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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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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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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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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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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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办理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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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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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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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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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签字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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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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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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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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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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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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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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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复印件,验原件。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办理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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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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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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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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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合法营业证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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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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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及相片1张(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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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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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办理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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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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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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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要求

有权签字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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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首席代表的简历(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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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深圳市)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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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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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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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原首席代表的免职文件和新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新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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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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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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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办理的不需提供。

份数
(份/套)
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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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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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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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要求

有权签字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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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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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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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深圳市)

要求

在申请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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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套)
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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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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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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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办理的不需提供。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受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计入承诺办结期限)。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
审核人员当天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制作《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送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并进行网上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取号提交申请材料。或邮寄材料到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即时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审核
审核人员当天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
3、审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4、办结
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制作《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送达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变更备案通知书》(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面信息变更的,送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 0755-83058991(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 http://sf.sz.gov.cn/szsxzfywsfwpt/index.html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 https://www.shenpan.gov.cn/
权利来源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