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790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2536163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25361630100790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报废     15 (工作日) 情形2:重新启用     15 (工作日) 情形3:同区移装     15 (工作日) 情形4:新登记     15 (工作日) 情形5:停用     15 (工作日) 情形6:注销     15 (工作日) 情形7: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15 (工作日) 情形8:改造     15 (工作日) 情形9:更名和地址变更(含产权单位和场车、流动式起重机设备...     15 (工作日) 情形10:补证(含补发车牌)     15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报废     1 (工作日) 情形2:重新启用     1 (工作日) 情形3:同区移装     1 (工作日) 情形4:新登记     1 (工作日) 情形5:停用     1 (工作日) 情形6:注销     1 (工作日) 情形7: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1 (工作日) 情形8:改造     1 (工作日) 情形9:更名和地址变更(含产权单位和场车、流动式起重机...     1 (工作日) 情形10:补证(含补发车牌)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场(厂)内机动车辆车牌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不限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2-36号窗口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 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7 号窗口、开办企业一窗通 8-9号窗口 |
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28号窗口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窗口4-10号 |
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光明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中心北厅1-18号综合窗口 |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服务厅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二楼1-18号窗 |
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中路启兴大厦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特设许可)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27-41号窗口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二)设备状况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一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特备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4年)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4年)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转让、移装、报废特种设备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一)行政许可事项(393项)第326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
要求 |
加盖原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单位变更(过户或者迁出深圳)需要注销的,选择单位变更注销办理;跨区移装需要注销的,选择跨区移装注销办理。因经营原因注销设备的,选择依申请注销办理。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场(厂)车报废应将车牌做破坏性处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设备破坏性处理及拆卸解体后的照片 |
|
要求 |
材料真实有效。证明该设备或其主要部件(“主要部件”是指特种设备的主要受力部件或主要控制部件)已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拆卸解体后的照片(含设备产品编号内容)。申请人已拆除特种设备无法提供该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已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拆卸解体后照片的,可以提供该地址已无特种设备或新装特种设备照片。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
|
要求 |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并真实有效。1.停用超过半年的(需提供此材料)需重新检验方可重新启用。2.单位变更注销时(指原过户情形),原单位注销使用登记证时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单位变更注销需提供此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
要求 |
非必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按台登记) |
|
要求 |
车用气瓶登记时无需提交。申请表应加盖企业物理或者电子印章。其中加盖物理章的申请表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申请人根据产品合格证(含数据表)、出厂资料或者检验报告填写设备(注册)代码、设计单位、制造单位等信息。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不得PS或者技术处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
|
要求 |
系统无法获取原登记证书内容的,登记证书为申请人手工录入的,才提供此材料。填报时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真实有效。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移装检验报告(拆卸移装) |
|
要求 |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同区移装的无需注销原许可证,可在监督检验后,申请变更登记--同区移装。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注销、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情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按台登记) |
|
要求 |
车用气瓶登记时无需提交。申请表应加盖企业物理或者电子印章。其中加盖物理章的申请表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申请人根据产品合格证(含数据表)、出厂资料或者检验报告填写设备(注册)代码、设计单位、制造单位等信息。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不得PS或者技术处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全合格证明) |
|
要求 |
填报时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真实有效。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或拍照上传,不得PS或者技术处理。申请人根据产品合格证(含数据表)、出厂资料或者检验报告填写设备(注册)代码。仅新登记--首次登记需要该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含改造后能效测试证明) |
|
要求 |
填报时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真实有效。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指“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锅炉运行工况能效测试报告”。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车用气瓶) |
|
要求 |
仅适用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
|
要求 |
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新登记监督检验报告过期的,可将定期检验报告(如有)一并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
|
要求 |
仅适用于办理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用;可在线核验的机动车行驶证无需提供原件。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
|
要求 |
仅适用于办理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业务,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通过电子证照获取的免于提交该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
要求 |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仅单位变更新登记、跨区移装新登记需要该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原使用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产权单位证明文件 |
|
要求 |
产权单位证明文件一般指该设备的产权单位购买该设备的合同、协议、发票等。首次登记、跨区移装新登记、单位变更新登记及单位变更注销时产权单位注销时需提供。因遗失购买合同、协议、发票等材料,无法提供的,由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双方声明,其中产权单位注销使用登记证过户设备或产权单位报废设备产权证明文件不适应双方申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
要求 |
加盖原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单位变更(过户或者迁出深圳)需要注销的,选择单位变更注销办理;跨区移装需要注销的,选择跨区移装注销办理。因经营原因注销设备的,选择依申请注销办理。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场(厂)车报废应将车牌做破坏性处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
要求 |
加盖原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单位变更(过户或者迁出深圳)需要注销的,选择单位变更注销办理;跨区移装需要注销的,选择跨区移装注销办理。因经营原因注销设备的,选择依申请注销办理。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场(厂)车报废应将车牌做破坏性处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
|
要求 |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并真实有效。1.停用超过半年的(需提供此材料)需重新检验方可重新启用。2.单位变更注销时(指原过户情形),原单位注销使用登记证时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单位变更注销需提供此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产权单位证明文件 |
|
要求 |
产权单位证明文件一般指该设备的产权单位购买该设备的合同、协议、发票等。首次登记、跨区移装新登记、单位变更新登记及单位变更注销时产权单位注销时需提供。因遗失购买合同、协议、发票等材料,无法提供的,由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双方声明,其中产权单位注销使用登记证过户设备或产权单位报废设备产权证明文件不适应双方申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适用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
|
要求 |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仅允许未标注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使用期限达20年后继续使用的。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
|
要求 |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须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按台登记) |
|
要求 |
车用气瓶登记时无需提交。申请表应加盖企业物理或者电子印章。其中加盖物理章的申请表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申请人根据产品合格证(含数据表)、出厂资料或者检验报告填写设备(注册)代码、设计单位、制造单位等信息。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不得PS或者技术处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
|
要求 |
系统无法获取原登记证书内容的,登记证书为申请人手工录入的,才提供此材料。填报时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真实有效。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及改造监检证书 |
|
要求 |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
|
要求 |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须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证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即时办理):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即时办理):对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审批(即时办理):审批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决定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理由。
(5)办结(系统自动):许可程序办结后(审查通过/不通过),工作人员对申请的纸质材料进行归档;许可审批系统将对审批通过的证件结果,自动推送至市市场监管委门户网站信息查询网页予以公示。
(6)送达(发证)(即时办理):对审批决定通过的许可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经办人可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窗口工作人员应核对委托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水号等,核准无误予以发放;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仅支持通过邮政收件、寄件,邮寄费用为申请人自费。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即时办理):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即时办理):对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审批(即时办理):审批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决定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理由。
(5)办结(系统自动):许可程序办结后(审查通过/不通过),工作人员对申请的纸质材料进行归档;许可审批系统将对审批通过的证件结果,自动推送至市市场监管委门户网站信息查询网页予以公示。
(6)送达(发证)(即时办理):对审批决定通过的许可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经办人可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窗口工作人员应核对委托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水号等,核准无误予以发放;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仅支持通过邮政收件、寄件,邮寄费用为申请人自费。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3058991(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szsxzfywsfwpt/index.html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