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备案核准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1210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2536163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25361630101210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进口药品通关单-深圳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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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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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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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药械化)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中心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报验单位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法人单位;
2、进口品种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准许证》; 3、产品到岸地为广州市/深圳市药品进口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1985年)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
四、进口备案要求
拟进口的对照药品应从《进口药品批件》载明的药品进口口岸进口。进口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进口通关单》,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所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批件》;
2.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属于委托申请的,另须提供委托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委托证明文件;
3.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4.货物合同复印件;
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6.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7.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对照药品的进口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原产地证明文件、购货合同以及发票等文件的审核,确认所进口对照药品的真实产地。
(三)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
(四)研究用对照药品的一次性进口申请,可不要求进行口岸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7年)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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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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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企业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一致。“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选交。办理非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应当报送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单位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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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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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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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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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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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或/和国家药审中心关联审批结果截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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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应当报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提交原件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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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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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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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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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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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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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企业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一致。办理非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还应提供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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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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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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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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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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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原产地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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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由药品生产国或地区的商会、商检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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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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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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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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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购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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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内容与装箱单和发票一致。办理非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除提供购货合同外,还应当提供购货合同公证文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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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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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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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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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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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内容与合同、报验单相应的部分一致。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药材),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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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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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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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出厂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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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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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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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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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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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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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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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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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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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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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还应提交承诺,承诺药品经过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合格,未发生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等质量安全性相关事项变更,符合按非首次进口药品办理的要求。本单位保证申报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及承担后果。2、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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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口岸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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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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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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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属于委托申请的,另须提供委托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及委托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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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材料真实、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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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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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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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进出口双方国家的“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需提供) |
|
要求 |
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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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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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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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准许证》 |
|
要求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提供《进口准许证》。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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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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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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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
|
要求 |
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应当报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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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
材料 名称 |
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 |
|
要求 |
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文字、图案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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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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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无时限要求)
申请人访问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查阅办事指南,准备申请材料,点击“在线办理”,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1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受理后1个工作日)
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制作证书。准予许可的,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加盖实施机关许可(备案)专用印章。(当场办理)
6.送达
1)办理结果可以通过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取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1.申请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1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受理后1个工作日)
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制作证书。准予许可的,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加盖实施机关许可(备案)专用印章。
6.送达
1)办理结果可以通过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取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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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3058991(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szsxzfywsfwpt/index.html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