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普通货物运输)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424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51377000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5137701004240002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20 (工作日) 情形2: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     20 (工作日) 情形3: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     20 (工作日) 情形4: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     20 (工作日) 情形5: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0 (工作日) 情形6: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     20 (工作日) 情形7: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     2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1 (工作日) 情形2: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变更许可事项、扩...     1 (工作日) 情形3: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 (工作日) 情形4: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     1 (工作日) 情形5: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1 (工作日) 情形6: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 (工作日) 情形7: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市政府0755-12345 交通局0755-12328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内2楼5、6号窗口 |
深圳市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24、25号窗口 |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 7-17、35-47号窗口 |
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98号国鸿大厦A座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1-28号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6B室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1-3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2号、8-9号、11号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1.2号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综合窗口6-33号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龙岗政务服务中心2楼2号窗口 |
(一)取得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企业章程文本。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行驶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对在港、澳地区购置并在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澳门新通达验车中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的车辆,按照“三检合一”等便民原则,在核实机动车检验有效期信息后,可暂不提供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港澳车辆出入境营运申请审批表 |
|
要求 |
收原件盖企业印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对通过省电子证照系统等渠道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拟投入专用车辆、 设备承诺书 |
|
要求 |
该项材料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
要求 |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指标文件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
|
要求 |
收原件盖企业印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 |
|
要求 |
收原件盖企业印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变更后营业执照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港澳车辆出入境营运申请审批表 |
|
要求 |
收原件盖企业印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香港运输署车辆商业登记文件/澳门交通事务局车辆登记文件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香港运输署/澳门交通事务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行驶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道路运输IC卡照片校验回执 |
|
要求 |
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对在港、澳地区购置并在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澳门新通达验车中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的车辆,按照“三检合一”等便民原则,在核实机动车检验有效期信息后,可暂不提供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材料 |
|
要求 |
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 |
|
要求 |
收原件盖企业印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对通过省电子证照系统等渠道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车辆注销申请报告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上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等实质性审查,作出审查结论。4.审批。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5.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径。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等实质性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4.审批。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5.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径。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 | |||||||
电话 | 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755-82017000 行政复议收案电话:0755-82018000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1236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