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69395137701004480023440300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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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服务窗口5-17号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服务窗口5-17号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竣工验收报告1份。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七)有关批准文件。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已经2005年5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年)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年)
正式验收条件
1.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后;
2.初期运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初期运营状态良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与建设各方完成费用结算;
6.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7.档案验收工作已完成。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年)
正式验收程序
1.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正式验收申请报告(附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
2.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经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向铁道部报告申请正式验收。
3.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建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
4. 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检查资料和文件,组织现场检查,召开正式验收会议,对工程质量、初步验收结论以及初期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出具《正式验收证书》(附件3)。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2008年)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的通知(2021年)
铁路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指导或组织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铁路项目工程验收等工作。
省管铁路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其批复初步设计的铁路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县(区)级以上铁路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或受委托审批初步设计的铁路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行政审批文件) | |
| 要求 | 容缺收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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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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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函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函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现场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等,于1个工作日作出审查结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4.审批。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办结。于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17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选择到窗口提交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现场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等,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4.审批。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办结。于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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