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不含中医医疗广告)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702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56469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5646901007020012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1.医疗机构(前海蛇口片区范围内医疗机构除外);2.广东省内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各类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除外);3、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申请“医疗广告(中医类)审查证明核发”事项。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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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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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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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广东省内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各类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9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继续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市政府更多自主权,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将7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3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26项。23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55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除另有规定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各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干部下基层蹲点、挂职等形式,加强对各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基层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各市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各市相关承接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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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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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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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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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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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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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诊所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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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已备案诊所不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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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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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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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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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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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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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2、申请多个“拟发布媒体类别”的,请分别提供不同类别的样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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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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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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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服务窗口,查找事项并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审查(1个工作日)
由委窗口经办人初审申请材料,报委窗口现场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
4.决定(当场)
由委领导审批并决定是否签发。
5.办结(当场)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作《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盖好公章并发放证件。
6.送达
审批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收件回执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现场或邮寄)。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电话查询(电话:0755-88127282、0755-88125844)和 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progress-query)。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取号,递交申请材料(或使用邮寄形式快递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当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1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核人员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当场):审批人员当场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决定人根据审批意见即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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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 51 号 | |||||||
电话 | 020-86359875 | |||||||
网址 | http://sft.gd.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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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 |||||
电话 | 020-37890836 | |||||
网址 | http://www.gtyy.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