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主管部门: 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090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9000000693962201000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6220101000900004440309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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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华强创意公园分厅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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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1B栋2楼企业服务中心1-4号综合窗口 |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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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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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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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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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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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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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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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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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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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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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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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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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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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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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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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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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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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房屋管理部门、消防部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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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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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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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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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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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承诺书的内容包括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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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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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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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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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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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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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注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员对受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核。
4.审批
在审核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核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办结
审批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获知办理结果。
6.送达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取证窗口领取证明或选择邮寄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到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选择邮寄形式进行申请 。
2.受理
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员对受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核。
4.审批
在审核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核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办结
审批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获知办理结果。
6.送达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取证窗口领取证明或选择邮寄送达。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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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56室;2.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756室 | |||||||
电话 | 0755-88212751/0755-88136167 | |||||||
网址 | http://www.szgm.gov.cn/xzfy/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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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25228836 | |||||
网址 | https://ssfw.gdcourt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