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201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9000000693962201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6220101002010014440309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关于同意设立殡仪服务站的批复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1.符合当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符合当地殡葬改革需要。3.经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的请示 |
|
| 要求 |
收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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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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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要求 |
收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审查意见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等)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注册开通个人账号并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 根据审核人的审查结论即时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的决定 。
5.办结:符合条件的,在确认表表上签字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1个工作日)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办结:当场符合条件的,出具证书,加盖公章。 6.送达:当场领取。
1.申请。申请人向市民政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不予通过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批复。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民政局 | ||||||
|---|---|---|---|---|---|---|---|---|
| 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 |||||||
| 电话 | 0755-25832106 | |||||||
| 网址 | http://www.szmz.sz.gov.cn/cn/#informatio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836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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