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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行使
层级
4
基本
编码
0100263000
实施
编码
440309000000693962201001
许可
事项
编码
69396220101002630014440309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情形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 (工作日)

情形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综...     20 (工作日)

承诺
办结
时限

情形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 (工作日)

情形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具备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市级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通办
范围
结果
名称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45(午间延时服务时间:12:00-1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交通指引:公交: 搭乘b926路、b949路、b963路、b967路在公共服务平台公交站下车,或搭乘b926、m215路、m356路、m525路、m532路、b914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条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设定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要求

1.收取原件。2.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2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材料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收件回执(提交材料清单)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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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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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工会会议决议书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要求

1.收取原件。2.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2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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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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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材料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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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收件回执(提交材料清单)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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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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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工会会议决议书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法人用户,查阅申请事项,提交网上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
2.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网上受理回执单》(当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材料。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申请材料至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人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核。按规定书面审核,特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特殊程序需工作人员去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为1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4.审批。决定人员在所有环节审核完做出决定(0个工作日)
5办结。在审批完成当天,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审批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不予审批决定书》
6.送达(当天)。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自行领取或邮寄取得《审批决定书》或《不予审批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材料。
3.审核。受理后,按规定书面审查(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包含在承诺时间内)】。
4审批。审批单位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核环节完成后,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办结。在审批完成当天,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予审批决定书》。
6、送达(当天)。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自行领取或邮寄取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予审批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56室
电话 0755-88212751
网址 http://hrss.s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 0755-25228836
网址 https://ssfw.gdcourts.gov.cn
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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