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主管部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00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66093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66093010000600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1.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5.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报告前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办理。 提供项目代码。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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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项目节能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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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项目申报单位需参考模板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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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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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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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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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节能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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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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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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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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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单位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
市发改委后台工作人员预审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齐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3、审核(即时)
市发改委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是否合规、有效、齐全进行审核。
4、审批(即时)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审查意见。
5、办结(即时)
符合条件的,出具予以通过的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的节能审查意见。
6、证件送达
申请人可在线获取,或邮寄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自助服务区现场网上申报。
2、受理(即时)
市发改委后台工作人员预审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齐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3、审核(即时)
市发改委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是否合规、有效、齐全进行审核。
4、审批(即时)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审查意见。
5、办结(即时)
符合条件的,出具予以通过的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的节能审查意见。
6、证件送达
申请人可在线获取,或邮寄送达。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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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市政府行政复议收案室)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1.权责划分(市级)能源消费5000吨以上
2.权责划分(区、县)能源消费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