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361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006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811030100361006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升级)     20 (工作日) 情形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20 (工作日) 情形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注销)     20 (工作日) 情形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延期)     20 (工作日) 情形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首次申请)     20 (工作日) 情形6: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新申请)     20 (工作日) 情形7: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     20 (工作日) 情形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     20 (工作日) 情形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注册地址变更)     20 (工作日) 情形10:换领证书(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     20 (工作日) 情形1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增项)     2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升级)     5 (工作日) 情形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1 (工作日) 情形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注销)     1 (工作日) 情形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延期)     5 (工作日) 情形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首次申请)     2 (工作日) 情形6: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新申请)     5 (工作日) 情形7: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工作日) 情形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     1 (工作日) 情形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注册地址变更)     1 (工作日) 情形10:换领证书(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     5 (工作日) 情形1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增项)     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企业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施工总承包二级(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专业承包一级升级;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水利、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83788218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收件窗口1-17;发证窗口49-50) |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总则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1998年)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
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31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工程中标通知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三个月)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工程款发票(深圳市)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三个月)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要求 |
加盖企业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换领承诺书 |
|
要求 |
电子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要求 |
电子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三个月)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
|
要求 |
彩色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网上递交申请。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受理。
网上电子资料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等专业部门的,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我局,我局开具《会审申请函》并在网上受理电子件申请,企业携带《会审申请函》及纸质申请材料至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会审单位将审查结果反馈后,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该项申请。(含预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3. 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出具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查(复查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出具审批意见,并对该项资质审批结果进入下一步公示环节。(1个工作日)
5.办结。 审批结果公布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1个工作日)
6.送达。办理结果。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
送达方式:
自行登录“三库一平台”下载打印文书和电子证书。注:1.领取决定后,应先注销所申请资质的同类别低等级资质;2.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的,按省厅要求办理(http://www.gdcic.net/HTMLFile/shownews_messageid=133643.html)。
1.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请及咨询。
2.受理。
网上电子资料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等专业部门的,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我局,我局开具《会审申请函》并在网上受理电子件申请,企业携带《会审申请函》及纸质申请材料至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会审单位将审查结果反馈后,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该项申请。(含预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3. 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出具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查(复查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出具审批意见,并对该项资质审批结果进入下一步公示环节。(1个工作日)
5.办结。 审批结果公布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1个工作日)
6.送达。办理结果。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
送达方式:
自行登录“三库一平台”下载打印文书和电子证书。注:1.领取决定后,应先注销所申请资质的同类别低等级资质;2.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的,按省厅要求办理(http://www.gdcic.net/HTMLFile/shownews_messageid=133643.html)。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1.权责划分(市级)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施工总承包二级<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专业承包一级升级;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水利、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2.受省厅委托总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核准;3.承诺告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