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变更注册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364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811030100364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83788218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至42号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深圳市的注册人员请到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合作区的请到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办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销注册委托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变更、注销注册下放广东省建设行政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变更注册办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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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请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国垂业务注册数据对接报送模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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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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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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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本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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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原件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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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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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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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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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原件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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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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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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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提交申请后打印《报送系统流水号单》,并将《报送系统流水号单》扫描到“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个人版“其他补充材料”栏,按申报要求生成个人电子数据包。
聘用企业在企业版将个人电子数据包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上报即可。
2、受理(预受理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3、审核(当天)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材料目录所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不通过理由,要求补齐补正后再提交申请)。
4、审批(当天)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下一步办结阶段)。
5、办结(当天)
经审查批准注册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办结,办结时间以“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办理结果。
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不符合注册申报要求的,注册管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理由。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原因,一次性补正后在“信息管理系统”重新上报申请数据。
7、送达(在相关注册系统查询结果)
在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许可或准予许可审批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预受理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3、审核(当天)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材料目录所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不通过理由,要求补齐补正后再提交申请)。
4、审批(当天)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下一步办结阶段)。
5、办结(当天)
经审查批准注册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办结,办结时间以“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办理结果。
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不符合注册申报要求的,注册管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理由。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原因,一次性补正后在“信息管理系统”重新上报申请数据。
7、送达(在相关注册系统查询结果)
在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许可或准予许可审批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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