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364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004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811030100364004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4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83788218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至42号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办理机构内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深圳市的注册人员请到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合作区的请到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办理。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深圳市的注册人员跨省变更注册业务仍需到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统一办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变更、注销注册下放广东省建设行政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销注册委托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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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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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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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 |
|
| 要求 |
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办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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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请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国垂业务注册数据对接报送模块”填报。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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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仅在造价咨询企业注册时) |
|
| 要求 |
扫描上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仅企业名称变更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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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扫描上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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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可用书面承诺替代) |
|
| 要求 |
扫描上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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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提出本事项申请的,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根据要求录入注册申请资料,上报网上数据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gdzczx.gdcic.net/)上公开,供申请人查看。受理部门应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受理(立即)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3、审核(2个工作日)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材料目录所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不通过理由,要求补齐补正后再提交申请)。
4、审批(1个工作日)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下一步办结阶段)。
5、办结(1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在注册管理系统公布不予许可的原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在注册管理系统公布审批结果。
6、送达(在相关注册系统查询结果)。
1、申请
申请人提出本事项申请的,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根据要求录入注册申请资料,上报网上数据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gdzczx.gdcic.net/)上公开,供申请人查看。受理部门应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受理(立即)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3、审核(2个工作日)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材料目录所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不通过理由,要求补齐补正后再提交申请)。
4、审批(1个工作日) 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下一步办结阶段)。
5、办结(1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在注册管理系统公布不予许可的原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在注册管理系统公布审批结果。
6、送达(在相关注册系统查询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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