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权限的地名命名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195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50622003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55506220100195003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建筑物命名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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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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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命名事项办理,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除外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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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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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0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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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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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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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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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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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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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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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1-3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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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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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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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有地级以上市街路巷命名、更名权限的,由本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2008年)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2008年)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省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命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立项同时提出命名预案并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名命名规则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名称,统一公告并纳入地名数据库。
已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无名或者需更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就命名或者名称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名称。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大型桥梁、隧道名称,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新建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城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立项同时提出命名预案并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名命名规则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名称,统一公告并纳入地名数据库。 市级大型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名称,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
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按下列原则确定申请人: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申请人;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及房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已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购人为申请人;
(二)建筑物(群)出售后,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人;
(三)自用类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申请人。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
除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申请人应当以合法用地手续确定的宗地为基本单位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
(一)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
(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
(三)楼层在8层(含本数)以上。
具有特别地名意义的重要建筑,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建筑物(群),申请人应当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名称申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对没有地名意义无须命名的建筑物(群),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复函。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建筑物(群),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时,应当交验该建筑物(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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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建筑物命名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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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审批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确保填写的资料准确、无误、完整、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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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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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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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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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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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并附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核查、提交复印件。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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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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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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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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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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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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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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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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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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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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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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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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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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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建筑物住宅区的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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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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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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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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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要求 |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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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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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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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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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证明文件 |
|
要求 |
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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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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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身份证 |
|
要求 |
已实现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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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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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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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网上申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账户等级为4级及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在线填写《建筑物命名审批表》,系统自动填充申请事项基本信息和申请单位信息,实现申请表单部分信息免填写。等级为4级以下的或有需求的申请表单需签名盖章的,需下载表单填写并签字盖章,作为申请材料上传。
二、预审。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后,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预审,由市一窗综合受理服务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电子政务系统自动签收。预审不通过的,说明预审不予通过的理由,由市一窗综合受理服务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
三、受理。电子材料经系统签收后,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在当天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系统签收电子材料后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者逾期未补正相关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五、审批。自作出初步审查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根据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备注理由。
六、办结。办理结果以及审批意见表上传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七、送达。办理结果通过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发送至申请人账号。同时以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网上查询、下载和打印办理结果。
1.受理。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邮寄寄送材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意见。
3.审批。自作出初步审查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根据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备注理由。
4.办结。办理结果以及审批意见表上传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5.送达。发文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文件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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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20397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