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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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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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编码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55879270100857003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广播电视台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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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广播电视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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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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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88102263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B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传输覆盖范围发生变化; 2、传输方式发生变化; 3、传输技术参数发生变化。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
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之后180天内开播付费频道;未开播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其许可证。
开办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频道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等事项从事业务活动;如需要变更的,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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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可行性报告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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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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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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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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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立即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
4、审批:审批人员即时审批。
5、办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立即作出决定,决定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当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
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即时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自行或邮寄材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审批人员在审核后立即进行审批。
5、办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立即作出决定,决定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当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的领取等方式即时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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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index.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