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867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7927000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55879270100867000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88102263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B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中、短波广播;
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调频同步广播;
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许可证制式,依法办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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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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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实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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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4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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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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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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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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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实填报,申请时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3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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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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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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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实填报,申请时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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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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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发射播出机房场地材料 |
|
要求 |
如实填报,申请时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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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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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立即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
4、审批:审批人员即时审批。
5、办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立即作出决定,决定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当场以短信方式通知审核通过的结果。
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即时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自行或邮寄材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审批人员在审核后立即进行审批。
5、办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立即作出决定,决定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当场出具审核通过的结果。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的领取等方式即时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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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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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index.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