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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主管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3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3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40000000075426460001000663001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结果
名称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服务厅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7008号通业大厦北座西侧一楼福田区法律援助处1号到4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交通指引:通业大厦附近的公交站:福田中医院、深圳石油大厦、高达苑、深圳石油大厦、颂德花园公交总站、福田农批市场总站、紫薇阁、紫薇阁总站、福田农批市场、景蜜村、下梅林一街、福田中医院、梅林一村总站、福田中医院、梅山苑、北环香梅立交。通业大厦附近的公交车:201路、240路、245路、58路大站、58路、67路、E18路、M203路、M222路、M240路、M358路、M364路、机场6路、334路、M460路、M312路、M390路、M441路、207路、216路、218路、B689路、11路、21路、102路、12路、111路、30路、B613路、M204路、观光购物线观光2线等。地铁路线:9号线梅景站D出口

受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设定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时,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第三十六条 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相对人或者申请人、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一)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
(三)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五)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
(六)依受援人申请,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七)其他有必要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一)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七)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八)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相关机关。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且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本机构对于申请事项有管辖权;
符合本省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途径和方式。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形式的法律援助,也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进行登记,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接收凭证。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辩护或者代理;
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但受援人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
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一并告知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发生受理争议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量过大、超过其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协调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告知受援人。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法律咨询;
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与代理;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
对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
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者处分;
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其他有必要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咨询;
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与代理;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表
要求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申请人可向当地法援机构索取后填写)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
要求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申请人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索取后按要求自行填写。)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困难和经济困难申报表
要求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申请人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索取后按要求自行填写。)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要求 必须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材料
要求 必须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关等)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广东法律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通过窗口或邮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3. 审核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4. 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立即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5. 办结
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 送达
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7008号通业大厦北座一楼西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3. 审核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4. 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立即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5. 办结
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 送达
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