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领军人才)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1001000292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
| 结果 样本 |
无 |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领军人才可以提出申请:(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2)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5)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深圳户籍。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一)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三)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五)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
| 要求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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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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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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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住房专员身份证 | |
| 要求 | 住房专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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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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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或《鹏城优才卡》 | |
| 要求 | 1、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 2、人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彩色扫描。 3、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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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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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
| 要求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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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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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配偶身份证件 | |
| 要求 | 已婚或离异的需提交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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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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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婚姻状况证明 | |
| 要求 | 已婚或离异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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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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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户籍证明 | |
| 要求 | 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彩色扫描。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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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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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劳动合同 | |
| 要求 | 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彩色扫描,与原件一致。(注:只需提供双方信息页、聘用期限页(聘用起止时间,在有效期内)、签字盖章页。)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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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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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房地产证 | |
| 要求 | 房地产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彩色扫描,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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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单位发放年度购房补贴的说明 | |
| 要求 | 用人单位发放年度购房补贴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彩色扫描,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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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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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银行转账凭证 | |
| 要求 | 用人单位给申请人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加盖银行章及单位公章或人事章(注:银行转账凭证含有双方信息、凭证单号、转账金额、日期及备注);彩色扫描,与原件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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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2 | ||
|---|---|---|
| 材料 名称 |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 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彩色扫描,与原件一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内容须含有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扣缴义务人名称、地税局章)。此项材料是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用人单位须网上确认申请人是否在岗。在岗的,须上传申请人上一季度在本市纳税凭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税务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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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用人单位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合格的,用人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 提交申报材料扫描件。
2.受理(1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按规定网上提出申请,系统做出受理决定。
3.审核(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网上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的,予以初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文或初审不通过并 写明原因,用人单位补齐补正申请人材料后重新在网上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4.审批(2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的,予以复审通过,审批不合格的,通 知用人单位进行补件。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及发放。
6.送达(1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上传到系统,用人单位登录系统进行查看。
1.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扫描件。
2.受理(1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按规定网上提出申请,系统做出受理决定。
3.审核(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网上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的,予以初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文或初审不通过并 写明原因,用人单位补齐补正申请人材料后重新在网上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4.审批(2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的,予以复审通过,审批不合格的,通 知用人单位进行补件。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及发放。
6.送达(1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上传到系统,用人单位登录系统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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