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岗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7000000C176204490000300746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
| 结果 样本 |
无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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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横坪公路89号数字硅谷产业园(停车场入口处右侧)园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沙园路98号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六路9号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A栋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翠竹路1号龙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园路9号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4001号横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政和路2号百外教育大厦裙楼一楼119号布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309号街道办事处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冬青路18号街道办事处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埔仔路9号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条件全部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注:原则上每6个月申请一次,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5日至25日和7月5日至25日):
1.申请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申请单位招用的残疾人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户籍残疾人;
3.申请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户籍持证残疾人不享受此项补贴。
(注:按照深圳市本年度公布的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2022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岗工作,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所招用的残疾人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区(含新区,下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残疾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残疾人在岗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
| 要求 | 1.申请单位到窗口办理时需提交《深圳市残疾人在岗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网上申办无需上传此电子材料);2.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可辨,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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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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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残疾人在岗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 | |
| 要求 | 1.申请单位到窗口办理时需提交《深圳市残疾人在岗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的纸质材料原件(网上申办无需上传此电子材料);2.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可辨,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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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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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
| 要求 | 提交申请单位招用深圳户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电子化材料(或纸质材料),材料须清晰可辨且与汇总表填写内容相符。(注: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深圳市或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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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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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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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 要求 | 提交申请单位招用深圳户籍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电子化材料(或纸质材料),材料须清晰可辨且与汇总表填写内容相符。(注: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深圳市或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深圳民政部门或深圳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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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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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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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
| 要求 | 申请单位上传深圳户籍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材料须清晰可辨且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 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2.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3. 申请单位需提交招用深圳户籍残疾人职工的以下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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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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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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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 | |
| 要求 | 申请单位到窗口办理时需提交招用深圳户籍残疾职工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纸质材料原件(网上申办需上传此电子材料),材料清晰可辨且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填写内容相符,有加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费证明章。(注: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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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
| 要求 | 1.申请单位到实体大厅申请时需提交与招用深圳户籍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的纸质材料原件(网上申办需上传此电子材料),有残疾职工签名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内容清晰可辨且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填写内容相符。(注:申请单位如无此材料,须提交与招用深圳户籍残疾职工签订的用工(服务)协议或相关用工证明。)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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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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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http://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5日至25日和7月5日至25日),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受理结果;申请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告知补齐;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审批。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办结。审批结束,予以办结。
6.送达。办理结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1.申请。申请单位向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5日至25日和7月5日至25日),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受理结果;申请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告知补齐;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审批。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办结。审批结束,予以办结。
6.送达。办理结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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