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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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32481001000582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准决定书(深圳)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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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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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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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西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10号西乡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3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航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17号政务楼一楼航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0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永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一楼便民服务中心(20号社保业务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北8号福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6号窗。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沙井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1号沙井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5号窗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新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企安路3号新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2楼15号窗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松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1号东方二六大厦二楼10号窗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燕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公路190号13号窗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石岩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文化艺术中心博物馆一楼石岩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信息 |
西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打石一路泊寓南山云城旗舰店一楼南面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香蜜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1号香蜜湖街道办事处1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园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2号园岭大厦1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松岭路56号南园街道办事处1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沙头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49号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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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10号桑泰大厦一楼北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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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06号福田街道办事处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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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石岩社会保障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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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路267号2栋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石岩分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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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105号多丽工业区3号楼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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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6号莲花街道办事处1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华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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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莲花一村18栋美莲大厦附楼二楼华富街道行政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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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三栋中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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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保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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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石厦路233号福保街道 办事处对面综合楼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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笋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99号笋岗综合楼一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东晓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1号颖隆大厦2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翠竹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028号翠竹大厦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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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1122号南湖街道行政服务楼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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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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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152号莲塘工业D小区内7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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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e站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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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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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东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社保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恒明湾创汇中心1栋B座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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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边路7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坪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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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松岗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3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松岗分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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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西乡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流塘村委旁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西乡分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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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福永社会保障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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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福永分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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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沙井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4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沙井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光明区公明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风景北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光明区公明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龙岗站社会保障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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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植物园路325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龙岗分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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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新安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新安分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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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大浪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胜老村一区523号(龙华中学斜对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大浪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南澳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人民路17号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大鹏新区南澳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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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办事处葵新北路86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大鹏新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龙华站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与油松路交汇处天汇大厦1-2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龙华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D座5层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工商银行香梅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香蜜湖水榭花都会所1楼01号商铺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工商银行深港科创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1号联合金融大厦首层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号世纪汇商场一楼东南角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平安银行红宝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首层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0147号、0245号商铺及0606至0610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中国银行招商路支行社保服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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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与公园北路交汇处花果山商厦一楼109~110号铺和二楼整层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招商银行盐田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39-8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建设银行新安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宝安区宝兴路88号兴通大厦2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农业银行龙岗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岗段864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农业银行坪山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坪山区坪山大道2012号果园贝鼎盛大厦一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交通银行龙华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297号华盛珑悦花园2栋1层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交通银行大鹏新区支行社保服务点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区葵涌街道坪葵路11-3号1-2层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211号紫云大厦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 保障服务厅(宝安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蛇口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雷岭路13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蛇口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南湾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中城康桥花园1期A6栋首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南湾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平湖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顺昌街96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平湖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盐田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民治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和民宝路交汇处新景大厦二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民治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田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2号海天综合大厦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福田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坂田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和成世纪名园3栋A座5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坂田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大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罗湖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布吉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知春里大厦3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布吉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御璟中心C座1楼108-119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大鹏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青年路51号二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大鹏新区大鹏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机(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智云城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科路260号创智云城A3栋3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海纳百川分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宝安区宝兴路88号海纳百川大厦2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铺仔路9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横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红棉一路66号横岗文体中心大楼一楼横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点社保专窗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吉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六路9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新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永嘉路新安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1号窗口 |
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照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但是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本条例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在本市就业,或者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者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基本养老金的其他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2006年)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2019年)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2),说明本人工作经历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领取情况,在参保人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二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未核定历史信息、在审核待遇时一并核定的)。
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
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告知参保人凭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及不能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法定情形,同时利用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平台、本地信息系统等,查验申请人死亡、服刑、存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情况,对出现上述情况及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8);对资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27);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办理停保手续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对受理后再次比对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平台、本地信息系统等渠道发现属于死亡、服刑、存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情况以及其他经查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29);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出具养老保险待遇结论,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参保人,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应当包含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待遇总额、首次发放待遇时间等内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2019年)
参保人申请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2)上注明提前退休类型(有单位管理的人员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加盖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按第四十三条核查资料外,还需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且未核定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在审核待遇时一并核定的);
所在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
加盖公章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申请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
对参保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内部审批表》(附件13),按提前退休审批相关规定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办理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相关部门同意提前退休书面意见后完成基本养老金核定。相关部门不同意提前退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2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23年)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含退职,下同)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申领表》(附件13),并提供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类别、批准退休时间、工作年限、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改革时和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信息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养老金核定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14)。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80个月的,应告知参保单位可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再申领基本养老金。
对参保人员姓名、证件号码与公安部门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应告知参保单位核实并按规定变更后再申领基本养老金。
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人员待遇前应进行跨地区跨险种信息比对,发现存在疑似重复领取待遇的,要立即暂停其待遇核定,与当事人及重复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处理。
广东省劳动厅、社保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劳动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经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时附上病历记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和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4、按照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1998年至2000年内有国家下达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提前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劳动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审批,并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5、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劳动厅审批,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三、各市社会保险部门要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保障其基本生活。清理工作要在5月31日前完成,由各市社保局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于6月10日前报省社保局汇总。
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等条件的规定,严禁自行降低退休条件,扩大退休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78年)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 |
要求 | 申报表必须由申领人本人签名。有单位管理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交申报表。属于单位申报的,需在申报表的单位申报意见栏里加盖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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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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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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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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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退休时间申请书 | |
要求 |
1.须注明选择的退休时间(含弹性提前退休、法定退休年龄、弹性延迟退休),并签名和填写日期等信息; 2.选择的退休时间不得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 3.选择的退休时间对应的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 4.选择的退休时间不得晚于申请基本养老金时间; 5.选择的退休时间等关键信息不得涂改,若存在涂改痕迹须参保人在涂改处本人签名确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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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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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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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离境定居人员无第二代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 | |
要求 |
1.需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3.国内户籍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其中深户提供申请人信息页,非深户需额外提供户口簿首页;港澳台、外籍人员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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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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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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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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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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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要求 | 国内户籍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其中深户提供申请人信息页,非深户需额外提供户口簿首页;港澳台、外籍人员无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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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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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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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 |
要求 | 申领养老金待遇,须提供参保人金融社保卡,用于发放养老待遇。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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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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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未核定历史信息的参保人,按照《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办事指南》提供资料申报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等历史信息。 | |
要求 | 未核定历史信息的参保人,需按照《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办事指南》的要求,先申请办理历史信息审核,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等历史信息。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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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劳动合同(深圳) | |
要求 | 企业参保的原女干部申请按工人岗位退休的,还应提供申报退休前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现岗位为工人岗位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 | |
要求 | 存在重复缴费的,填报重复退费申请表,注明清退的缴费部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社保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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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参保人存在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或假释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等材料。 | |
要求 | 涉刑人员,需补充提供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司法部门出具关于服刑的证明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司法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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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个人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相关信息,选手是否需“审核职工历史信息(视同年限)”,需要审核的请办理“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
”;无需审核或已审核的,上传相关材料。
2.审核:社保机构养老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8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3.审批:分管局领导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案件情形复杂需核实相关情况的,可启用特殊程序中止办理,中止办理原因需告知申请人。(特殊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4.办结:审批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准决定书》。
5.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或到窗口签收待遇核准决定书。符合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或“深圳社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领取职工电子退休证,需要纸质退休证的需到社保窗口另外办理。
1.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就近的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业务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清单,并出具业务指引告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可在申请业务时到指纹采集窗口采集指纹或通过每年刷脸认证方式进行资格认证;申请时未采集的,也可在领取待遇结果时采集或刷脸认证。)
3.审核:社保机构养老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8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4.审批:分管局领导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案件情形复杂需核实相关情况的,可启用特殊程序中止办理,中止办理原因需告知申请人。(特殊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5.办结:审批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准决定书》。 6.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或到窗口签收待遇核准决定书。符合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或“深圳社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领取职工电子退休证,需要纸质退休证的需到社保窗口另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