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主管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40000000075422400001000083001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
| 结果 样本 |
无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优抚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19号韵动家园东侧一楼服务大厅(优抚窗口) |
生活困难且未领取退休金,主要以审核档案为主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凭证件领取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自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当月起计算。
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
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凭证件领取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自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当月起计算。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2008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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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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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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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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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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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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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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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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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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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当面递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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