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61531001000215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关于同意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复函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及附表 | |
| 要求 | 两份原件或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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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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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深圳)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2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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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2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额的证明、投资承诺函(如需要) | |
| 要求 | 已缴出资额证明文件为银行入账水单、审计报告或验资证明任意一项;承诺出资函需要所有股东签字或盖章(法人股东)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 |
| 要求 | 需提交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为高管缴纳社保的证明。申请备案公司的母公司缴纳或代理人力资源公司缴纳均不符合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所投资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 | |
| 要求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2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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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 |
| 要求 | 申请主体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2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根据申报材料清单由网上申请创投备案,经预审后,申请人向综合窗口提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申报。
2.受理(当日)
综合窗口现场核验资料,交由金融办工作人员检查材料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不符合则退回材料,如符合申请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可进入审查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受理流程当日完成。
3.审核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办理条件,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通过后报办领导审批,审批流程不超过1个工作日。
5.办结
经领导批示,深圳市金融办将下发《已给予备案通知》或《不给予备案通知》的批文,办结期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6.送达
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快递办理结果。
1.申请
申请人根据申请材料清单向综合窗口提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申报(需先网上办理审核通过后)。
2.受理(当日)
综合窗口现场核验资料,交由金融办工作人员检查材料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不符合则退回材料,如符合申请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可进入审查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受理流程当日完成。
3.审核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办理条件,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通过后报办领导审批,审批流程不超过1个工作日。
5.办结
经领导批示,深圳市金融办将下发《已给予备案通知》或《不给予备案通知》的批文,办结期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6.送达
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快递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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