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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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564691001000611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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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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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1)从事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条件或(和)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条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2009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卫〔2009〕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及部队驻穗有关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并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 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
一、二级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生物危害评估制度。
(三)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对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标本及菌毒种的运输、接收、登记、保存、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柜和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
(四)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监督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
(六)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八条 一、二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除辅助工作人员外,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时,不应进入实验区。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一、二级实验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日常备案工作,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一、二级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达到一、二级实验室要求。
(二)备案申请。实验室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及其电子版、实验室工作人员经过国家、省、市或单位内部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出《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或《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验项目、负责人等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卫生局重新备案。
因实验室变更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或其它原因需要取消已备案的实验室,应在取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可开展《名录》中允许开展的针对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实验室备案同时对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名称及活动项目进行备案。开展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备案;
长期开展针对同一种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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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业务)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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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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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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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业务)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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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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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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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业务)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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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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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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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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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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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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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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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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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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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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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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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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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实验室培训人员合格证明材料 | |
要求 | 培训证书可为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及协会等颁发,也可为机构内部培训出具的证明。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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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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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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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二级实验室备案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 |
要求 | 备案实验室为二级实验室必须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布局图平面图,且需要标识各功能区,标明生物安全柜、高温蒸汽灭菌器的位置,标注医疗废弃物的运送路径。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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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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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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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二级实验室实验活动备案项目危害评估报告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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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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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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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要求 | 1.事业单位必须提供此项材料。非事业单位无须提供。2.如申报时调用电子证照,可不供纸质件,如未调用,则按要求需提供纸质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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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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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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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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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要求 |
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其一即可,如都有需要都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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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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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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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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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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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实验室生物安全自评报告 | |
要求 |
自评报告包括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达到一、二级实验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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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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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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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告知承诺书 | |
要求 | 按要求打印告知承诺书,相关人员对应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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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选择“深圳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并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准备预约备案材料。
(二)申请人使用电脑登录微信,复制下载链接https://weixin.szyxjxjy.cn/szcbcecwx/mobile?fid=zt_new&pk=165&part=detail,下载《(深圳市)广东省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办事指南2020年2.0版》文件材料,包括办理材料清单中各项表格(空白表、示例样表)及文字类材料模板/样例:广东省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实验室生物安全自评报告、二级实验室实验活动备案项目危害评估报告、二级实验室备案实验室布局平面图等。参照示例样表、文字样例结合实验室自身真实情况填写相应表格和撰写相关报告。按照网上预约要求上传相应的预约备案申请材料。
(三)网上预约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收到审核通过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短信),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可邮寄至: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窗口按办理流程接受备案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将涵盖所有备案材料的扫描盖章版PDF和电子版word文件以“XX机构XX实验室备案材料”命名的压缩文件包,和联系人及联系手机号码发送至备案邮箱:szbywsw@wjw.sz.gov.cn。
(四)登录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http://210.76.76.114:8989/netApply(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备案申请人邮箱)根据操作手册指引完成本次备案信息的登记。
二、受理(2个工作日)
(一)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材料补正: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核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三)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三、审核(4个工作日)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疾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经审核全部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纳入特殊程序,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递交补正或修改材料,逾期作不予以备案处理。
四、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五、办结(1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根据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备案决定。决定不通过的将通知申请人;决定通过的予以制证送达。
六、送达
申请人持收件凭证,按约定方式(窗口现场或邮寄)领取备案通知书。
备注:尊敬的市民,为帮助备案申请人更好的了解备案流程,经梳理,录制《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常见问题答疑》讲解视频,详情请见https://share.plvideo.cn/front/video/preview?vid=d5eb2f613316164a9084021ba05510fb_d
一、申请
(一)申请人使用电脑登录微信,复制下载链接https://weixin.szyxjxjy.cn/szcbcecwx/mobile?fid=zt_new&pk=165&part=detail,下载《(深圳市)广东省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办事指南2020年2.0版》文件材料,包括办理材料清单中下载各项表格(空白表、示例样表)及文字类材料模板/样例:广东省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实验室生物安全自评报告、二级实验室实验活动备案项目危害评估报告、二级实验室备案实验室布局平面图等。参照示例样表、文字样例结合实验室自身真实情况填写相应表格和撰写相关报告,根据材料清单整理纸质材料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二)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可邮寄至: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窗口按办理流程接受备案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将涵盖所有备案材料的扫描盖章版PDF和电子版word文件以“XX机构XX实验室备案材料”命名的压缩文件包,和联系人及联系手机号码发送至备案邮箱:szbywsw@wjw.sz.gov.cn。
(三)登录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http://210.76.76.114:8989/netApply(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备案申请人邮箱)根据操作手册指引完成本次备案信息的登记。
二、受理(2个工作日)
(一)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材料补正: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核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三)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三、审核(4个工作日)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疾病控制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经审核全部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纳入特殊程序,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递交补正或修改材料,逾期作不予以备案处理。
四、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五、办结(1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根据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备案决定。决定不通过的将通知申请人;决定通过的,决定通过的予以制证送达。
六、送达
申请人持收件凭证,按约定方式(窗口现场或邮寄)领取备案通知书。
备注:尊敬的市民,为帮助备案申请人更好的了解备案流程,经梳理,录制《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常见问题答疑》讲解视频,详情请见https://share.plvideo.cn/front/video/preview?vid=d5eb2f613316164a9084021ba05510fb_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