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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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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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6000000G347836521001001554002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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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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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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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永嘉路新安综合服务大楼3楼新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万达广场旁)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10号1-2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恒丰海悦酒店对面)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17号政务楼一楼航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一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北8号 福海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1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企安路3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1号东方二六大厦二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燕罗公路190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罗田市场斜对面)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1000号石岩文化艺术中心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租赁双方当事人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2、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租赁双方当事人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3、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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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 |
要求 | 1、真实、合法、有效;2、申请人签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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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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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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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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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书 | |
要求 | 1、真实、合法、有效;2、申请人签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下载使用“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电子版)”的,请加盖“骑缝章”;4、如用于深圳市积分入户,请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宝安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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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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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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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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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 |
要求 | 由租赁当事人提供原件,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后形成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进行存档。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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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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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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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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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 | |
要求 |
提示:该事项仅限使用产权证明为《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申请。如用于深圳市积分入户,请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材料要求详见具体事项)。说明:应当申请“房屋租赁备案”的房屋为:(一)未取得房屋权利登记证明,但是属于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尚未被各级执法部门认定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房屋。 (二)用于工商业用途(含与工商业生产经营配套的宿舍、办公室、食堂、仓库等)的房屋,属于在2009年6月2日后所建,尚未被各级执法部门认定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且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 (三)已取得权利登记证明,且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存在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非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但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 (四)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允许临时使用的房屋。 房屋所在社区工作站可以应当事人申请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开具《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其是否“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租赁主管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租赁服务申请后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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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房屋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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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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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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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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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1、真实、合法、有效;2、申请人签名,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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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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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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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真实、合法、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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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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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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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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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 |
要求 |
需上传“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评估报告”的建筑或房屋类型: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依法有条件开展房屋租赁备案服务的工作指引》(深宝住建通〔2023〕4号)(二)用于工商业用途(含与工商业生产经营配套的宿舍、办公室、食堂、仓库等)的房屋,属于在2009年6月2日后所建,尚未被各级执法部门认定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且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 (三)已取得权利登记证明,且曾经在我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存在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非承重结构和主体结),但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 本指引适用范围内既有房屋安全专业排查结论为存在轻微安全隐患、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经安全鉴定或专业复排查符合房屋安全使用条件才能申请租赁备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地质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使用前检验、检测或鉴定的,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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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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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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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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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1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1.申请(即时)。申请人前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非承诺时限)
3.审核(1个工作日)。租赁所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4.审批(当天)。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后作出核准。
5.办结(即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房屋租赁凭证》,办结。(非承诺时限)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非承诺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