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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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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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45574468X0001000270004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
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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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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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翠竹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翠竹路2028号翠竹大厦二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东晓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1号颖隆大厦一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南湖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沿河南路1122号罗湖村六坊南湖街道综合楼一楼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笋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裕田大楼三楼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黄贝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经二路一号黄贝街道办事处一楼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清水河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区泥岗西路1046号鸿颖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东湖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东湖路92号东湖社区服务楼一楼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东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蛟湖路16号大院东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莲塘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D小区7栋莲塘街道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罗湖区桂园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22号1楼综合窗口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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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 |
要求 | 租赁双方填写签署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街道房屋租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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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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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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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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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要求 |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他国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在大陆境外进行异地委托时使用)。 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登记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深圳租赁房屋,不从事商业经营的,可使用香港商业登记证作为申请材料。从事商业经营的,在出租屋编码卡和房屋租赁合同里录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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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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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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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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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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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 |
要求 |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4)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单或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5)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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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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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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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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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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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出租屋编码卡 | |
要求 | 由出租方提供,查验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区街道房屋租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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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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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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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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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住宅合同与非住宅合同 | |
要求 | 租赁双方填写签署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区街道房屋租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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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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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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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决定: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本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核:实施机关于受理当日完成书面审查。
4.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当日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5.办结:系统完成备案流程后即可办结。 6.送达:申请人将收到取证短信,证件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1.申请:申请人自行将纸质材料现场提交给深圳市罗湖区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2.受理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决定:对于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实施机关于受理当日完成书面审查。
4.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当日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登记备案并出具结果文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系统完成备案流程后即可办结。 6.送达:申请人将收到取证短信,证件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