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80000000075443340000300270004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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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7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梅沙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环梅路22号梅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沙头角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东路66号沙头角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海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77号悦林大厦1楼海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盐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四街2号盐田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一楼盐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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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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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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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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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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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 | |
| 要求 | 字迹清晰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
| 要求 |
租赁当事人提供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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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决定: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本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核:实施机关于受理当日完成书面审查。
4.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当日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5.办结:系统完成备案流程后即可办结。 6.送达:申请人将收到取证短信,证件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1、申请:申请人向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核(当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批(当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作出审批;如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作出办结决定。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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