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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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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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42000000MB2C188030001000270004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房屋租赁凭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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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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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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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观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大道178号民都大厦一楼观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观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5-1号观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福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城章阁路2号福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大浪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钓鱼台工业区21号A栋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民治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182号民治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龙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文化街43号老干中心大楼一、二楼(龙华公园西南门)综合窗口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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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免费领取或自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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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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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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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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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 |
要求 |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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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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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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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 | |
要求 |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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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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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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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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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租赁当事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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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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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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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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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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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书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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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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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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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通知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1.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2.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3.材料齐全,受理备案。4.符合出租条件的,录入系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5.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