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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9000000MB2C414050001000270006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结果
名称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光明区马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田园路139号园路北雪仙丽工业园马田街道办公大楼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8:00
交通指引:公交:M411路、M495路

窗口
办理
信息

光明区玉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路84号(田寮市场)3楼玉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7-10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8:00
交通指引:公交:B959路、B972路、M356路、M366路

窗口
办理
信息

光明区新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新湖街道圳美新村201号新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8:00
交通指引:B901路

窗口
办理
信息

光明区公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公明街道集美路9号公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8:00
交通指引:325路、B720路、M217路

窗口
办理
信息

光明区凤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社区金洪大厦3号楼1层光明区凤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8:00
交通指引:M410路、B973路

窗口
办理
信息

光明区光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云智科技园2栋B座(现场标识A3)1楼(光明区兴新路13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8:00
交通指引:B972路、M411路、B939路、M595线东明公寓正门公交站

受理条件

(1)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书》);
③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原件);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2)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租赁双方签署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原件;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③双方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或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书》);

设定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要求 租赁双方填写签署。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授权委托书
要求 当事人本人到场则不提供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或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要求 (1)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提供原《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③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原件);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2)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租赁双方签署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原件;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③双方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或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原《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房屋租赁凭证
要求 实行电子证照替代后,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电子证照库信息暂缺、失真或存疑的,需要求申请人提交实体审批结果或其复印件等纸质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承租双方均可在线发起注销申请(可邮寄材料); 2.受理 (当场)填写注销信息。单方解除由当事人填写注销信息且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并经当事人在线签名确认;双方解除由一方填写注销信息且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并经租赁双方在线签名确认;线上受理申请人资料。 3.审核(当场) 审核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及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注销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件,并告知当事人。 4.审批 (1个工作日)资料无误后,审批通过。 5.办结(当场) 符合注销要求的,应当在综管系统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在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摘要栏打印注销信息。留凭证复印件归档。 6.送达 将凭证按约定的方式归还当事人。(即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即时)。申请人前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非承诺时限)
3.审核 (当场) 租赁所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4.审批(1个工作日)。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后作出核准。
5.办结(即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的,变更或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结。(非承诺时限)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