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新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K317334481001000221001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综合办理窗口 |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 |
| 要求 |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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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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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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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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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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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系统提出申请(网址:http://wsbs.sz.gov.cn/apply/ui/440300000000K317334481001000221001),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要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预审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材料到窗口。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核受理后,市应急管理局当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6.送达
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工作人员当场出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当场告知申请人,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并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 受理后,市应急管理局当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6.送达,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工作人员当场出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当场告知申请人,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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