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非职工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90000006939937610001000467001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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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 样本 |
无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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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2-6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2-6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圳美新村201号(副楼)综合窗口1-4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5-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光侨大道3428号)5-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5、6、7号综合业务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5、6、7号综合业务窗口(甲子塘新村)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3-8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8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7、8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田寮路33号7、8号窗口 |
属于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为14周岁以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银行卡账号 | |
| 要求 | 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的银行卡,提交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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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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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身份证 | |
| 要求 | 验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户籍地公安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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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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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全家户口本 | |
| 要求 |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采用A4纸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户籍地公安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 | |
| 要求 | 离异的需提交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局或法院)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单位证明社区核实,无法核实的签订承诺书 | |
| 要求 |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计生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失业证明 | |
| 要求 |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结婚证 | |
| 要求 |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局)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 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
2.受理(当场)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请求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 受理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审核(当场)
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初审和复审审核。
4.审批(当场)
审批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当场)
(1)不予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情况。
(2)准予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准予通过的情况。
6.送达
准予批准的,保健费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每半年发放一次。
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
2.受理(当场)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人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应当受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核(当场)
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初审和复审审核。
4.审批(当场)
审批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当场)
(1)不予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情况。
(2)准予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准予通过的情况。
6.送达
准予批准的,保健费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每半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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