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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00000006955506221001000504001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结果
名称
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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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罗湖盐田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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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46号惠名大厦1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搭乘公车:3路、17路、29路、64路、211路、306路、351路到水库新村公交站。 2、搭乘地铁:5号线到怡景地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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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龙岗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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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16号1-2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搭乘公车:862路、m220路、m230路、m316路、m452路到龙岗华兴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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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福田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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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e)都B座裙楼3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搭乘公车:34路、67路、75路、102路、313路、333路、339路、391路到中级法院公交站;B821路、B912路到青年学院公交站;。 2、搭乘地铁:9号线到孖岭站。2、搭乘地铁:9号线到孖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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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龙华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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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环二路(东环二路)181号1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搭乘公车:324路、324区间线、612路、b647路、b654路、b815路、m282路到龙华人民医院站;或b815路到共和新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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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光明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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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裕路光明新村一栋1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搭乘公车: B949路、B960路、B963、M336路、M337路、M549路到深圳十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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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坪山大鹏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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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梓长路27号1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搭乘公车: 1、b765路、m422路到坪山国土局。 2、866路、868路、868区间线1、916路、935路、b849路、m434路到坪山新区广场站。 3、b765路到坪山公安分局2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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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宝安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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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九区广场大厦(宝民一路)7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搭乘公车:1)宝安万佳站:331路、794路、m240路、m241路、m242路、m249路、m355路、m371路、m375路、m396路、m435路、长28路、长58路、长9路、高峰专线26路、高峰专线9路。2)宝安交通运输局:320路、323路、337路、362路、382路、794路、e24路、m209路、m370路、m375路、m413路、m433路、m435路、高峰专线30路、观光1线、观光线。 2.搭乘地铁:5号环中线到灵芝站(A1出入口)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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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南山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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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石洲北路16号汇雅苑1栋1-2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搭乘公车: 1)沙河东路口站:45路、58路、123路、m511路。 2)石洲北路:58路、123路。

窗口
办理
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林丰路2-4号深圳市档案中心D座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公交:档案中心站324、60、7、M460路,万科大厦站102、201、218、222、67、216、324、60、B821、334、M460路 地铁:9号线上梅林J1出口,4号线上梅林A出口

受理条件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实体窗口或虚拟窗口)来查询的;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20 登记资料查询
20.1 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查询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20.3 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 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 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 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
5 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4 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审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20.3条规定的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 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20.5 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要求 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以供核验,无需提供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原件以供核验,无需提供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要求 非权利人本人申请,公检法部门现场查询时需提交该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检法部门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要求 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以供核验,无需提供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原件以供核验,无需提供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要求 非权利人本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需提交该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个人破产案件的裁定文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的决定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管理人/清算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身份证明材料)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个人破产案件的裁定文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的决定书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管理人/清算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要求 申请时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身份证明材料)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预约或网上查询。(1)网上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或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提出预约申请,也可以添加微信公众号“深圳不动产登记”提出预约申请。(2)网上查询(仅限权利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公检法部门查询的,需现场查询),通过“深圳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中的“信息查询”、“i深圳”APP中的“不动产资料查询”、“深圳市不动产中心官网”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深圳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官网”、“广东政务服务网”均有链接进入)、“粤省事”小程序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入口进入查询,并根据指引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查询结果。
2.申请。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前到预约的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注:网上查询的,无需到现场申请即可办理。
3.受理(即时)。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即时)。审查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5.开具证明(即时)。符合条件的,出具查询结果。 6.办理结果。查询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查询结果或选择邮寄登记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查询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
2.受理(即时)。受理人员查验查询事项、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即时)。审查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查询;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4.查询(即时)。符合条件的,予以查询。 5.领取结果。查询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查询结果或选择邮寄登记结果。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