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7000000C176204490000300320002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
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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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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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A栋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翠竹路1号龙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园路9号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309号街道办事处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4001号横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广场路2号街道办事处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冬青路18号街道办事处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埔仔路9号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沙园路98号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横坪公路89号数字硅谷产业园(停车场入口处右侧)园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六路9号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条件全部的,可提出申请(注: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2名及以上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共同创业人视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共同创业人均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创业补贴。):
(一)申请人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或伤残警察证的深圳户籍人员;
(二)申请人未以分散按比例就业或集中就业等形式上岗就业;
(三)自主创业项目实体在本市登记注册且注册时间未超过三年(以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所注明时间计算);
(四)所创立的实体有合法的登记手续(即工商、民政、税务登记手续),证照齐全;
(五)申请人实际参与创业实体的经营管理,并担任法人代表、负责人等重要职务;
(六)申请人所创立的主体有实际经营场所,有6个月以上纳税、资金流转银行凭证等持续经营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未享受过《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自主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政府部门同类型补贴。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2022年)
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自创业实体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在自主创业三年内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对1至2名残疾人创办并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的,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3万元的创业补贴;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每名残疾人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超过三年,或已享受本市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或接受本项补贴。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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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 |
要求 | 1.申请人到实体大厅窗口办理时需提交创业实体的《深圳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网上申办无需上传此电子材料);2.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可辨,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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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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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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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及合伙人(无合伙人的则无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材料须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 由深圳市或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2.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3.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人及合伙人(无合伙人的则无需提交)的以下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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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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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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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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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及合伙人(无合伙人的则无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材料须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 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2.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3.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人及合伙人(无合伙人的则无需提交)的以下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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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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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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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及合伙人(无合伙人的则无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材料须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 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2.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3.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人及合伙人(无合伙人的则无需提交)的以下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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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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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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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合伙协议书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与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的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材料内容清晰可辨且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有加盖申请人公章。(注:申请人属合伙创办、共同经营的,须提交合伙协议书。不属于合伙创办、共同经营的则无须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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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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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税务登记证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税务登记证》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证照材料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 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件之一: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税务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深圳)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深圳)》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证照材料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件之一: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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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证照材料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件之一: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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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纳税证明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纳税证明》的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证照材料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注: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件之一: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凭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税务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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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银行流水凭证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银行流水凭证》的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证照材料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有加盖出具银行印章。(注: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证件之一: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凭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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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房地产证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房地产证》的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内容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申请人须提交经营场地的以下证件之一: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2. 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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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凭证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房屋租赁凭证》的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内容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申请人须提交经营场地的以下证件之一: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2. 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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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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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 | |
要求 | 上传申请人创业实体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电子化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交原件),内容清晰可辨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相符。(注:1.申请人须提交经营场地的以下证件之一: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2. 申办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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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http://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受理结果;申请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告知补齐;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核。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所创办的创业实体的实地勘察(实地勘察为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4.审批。自完成对残疾人所创办的创业实体的实地勘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办结。审批结束,予以办结。
6.送达。办理结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注: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2名及以上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共同创业人视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共同创业人均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创业补贴。)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http://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提出申请(注: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2名及以上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共同创业人视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共同创业人均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创业补贴。),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受理结果;申请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告知补齐;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核。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所创办的创业实体的实地勘察(实地勘察为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4.审批。自完成对残疾人所创办的创业实体的实地勘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办结。审批结束,予以办结。
6.送达。办理结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注: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2名及以上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共同创业人视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共同创业人均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