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商务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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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商务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5907069931001000711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电子钥匙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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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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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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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综合窗口 |
申请非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钥匙必须先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2017年)
一、关于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一)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认证证书)是指在网上办理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时,用于验证申请人身份、实现电子签名和保障安全通信的数据电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等电子认证证书。
(二)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钥匙(以下简称电子钥匙)是指以闪存(英文名称为Flash
Memory)作为存储介质,采用通用串行总线(英文简称USB)接口,专门存储电子认证证书的微型移动存储设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等。电子认证证书写入电子钥匙后,不允许被导出和复制。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有关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需先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之后用电子钥匙登录有关系统办理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申请人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请。在北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五)申请人可自行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六)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领取可实行预申请的办法。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后,即视同收到申请人申请并予以办理。
(七)电子钥匙损坏或遗失且电子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申请补办时仅需提交申请表,并交回已领取的电子钥匙(已遗失的除外)。
(八)申请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变更或电子认证证书失效的,申请人需自行以邮寄或现场提交、预申请等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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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
要求 | 申请的钥匙是用于“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的企业可以不需提供,用于其他系统的必须提供此表。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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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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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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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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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深圳)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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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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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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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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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许可证申领系统电子印章申请确认函 | |
要求 | 填报信息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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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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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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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业务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姓名、身份证号必须填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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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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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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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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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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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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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在线申请
首次申请电子钥匙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登录“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gfapki.com/busLoginController.do?toLogin)提出申请;办理电子钥匙变更、补办、增办、解锁、注销等业务的企业登录http://szes.commerce.sz.gov.cn/home/corplogin进行申报;
(2)窗口申请
办理电子钥匙变更、补办、增办、解锁、注销等业务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递交(或邮寄)申请材料(首次申请电子钥匙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无需前往办理,等商务部审批通过且电子钥匙邮寄过来后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领取)。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接件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天作出审查决定。 4.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符合条件的,当天给予通过并当即提交电子数据。 5.办结。
当天邮寄企业相关申请资料到商务部复核并制作电子钥匙。 6.送达。 商务部寄回电子钥匙后,通知企业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电子钥匙(窗口领取或邮寄)。
1.申请。 (1)在线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登录“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gfapki.com/busLoginController.do?toLogin)提出申请,同时登录http://szes.commerce.sz.gov.cn/home/corplogin查找到相应事项进行申报。
(2)窗口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窗口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 4.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符合条件的,当天给予通过并当即提交电子数据。 5.办结。
当天邮寄企业相关申请资料到商务部复核、制作电子钥匙。 6.送达。 商务部寄回电子钥匙后,通知企业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电子钥匙(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