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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停业批准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30000000075465240001000702001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结果
名称
停业批准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直达“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站的公交车有5个班次,10路、27路、b621路、85路、111路,“罗湖体育馆站①”(罗沙路南侧,距离大厅约500米)有较多路线,包括27路、69路、103路、111路、113路、220路、387路、b621路、m133路、m182路、m191路、m290路、m437路、m468大站快车、m468路、m520路、m526路、n14路、高峰专线183路、高峰专线5路、高快巴士12路、高快巴士200号22个班次。“罗湖体育馆②”(罗沙路北侧,距离大厅约400米)则有85路、m364路、m555路、n21路、n29路、n30路、202路、205路、214路、308路、e11路、e26路、m207路、m348路、高峰专线58路、高快巴士13号、高快巴士26号17个班次。 附近地铁站有新秀地铁站1.1公里、怡景地铁站1.3公里、黄贝岭地铁站1.8公里、莲塘口岸地铁站800米。

受理条件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停业,应当向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
要求 窗口现场核验原件即可。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医疗机构停业申请
要求 写清楚原因,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授权委托书
要求 须交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将材料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受理(当场) (1)受理审查: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当场) 主要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由审查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当场)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核环节后4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1个工作日) 制证工作人员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医疗机构申请停业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关于同意医疗机构申请停业的批复》。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当场) (1)受理审查: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当场) 主要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由审查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当场)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核环节后4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1个工作日) 制证工作人员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医疗机构申请停业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关于同意医疗机构申请停业的批复》。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