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变更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32481001000468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
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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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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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铺仔路9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光明区公明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风景北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光明区公明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西乡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流塘村委旁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西乡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211号紫云大厦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 保障服务厅(宝安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御璟中心C座1楼108-119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福永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福永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沙井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4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沙井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松岗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3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松岗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新安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新安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边路7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坪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大浪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胜老村一区523号(龙华中学斜对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大浪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石岩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路267号2栋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石岩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蛇口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雷岭路13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蛇口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龙岗站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植物园路325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龙岗分厅)综合窗口 |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待遇发放方式、银行账号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23年)
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社会保障卡,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并由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23年)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及说明,并提供申请个人账户调整的相关凭证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整信息,将调整结果告知参保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23年)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参保人员合法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待遇支付标准之日起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交申请主张所根据的文件、凭证等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标准,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员待遇。
经审计、基金监督或者稽核内控检查发现需要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并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员待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23年)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
变更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共享数据核实,如共享数据无法证明变动事项的,需核查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
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权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20年)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联合惩戒”服务模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内容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违背承诺并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24年)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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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 |
要求 | 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本无法证明变更前后关系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验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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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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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护照 | |
要求 | 外籍人员变更需提供,验原件,姓名或证件号码变更的,如就业许可无法证明变更情况的新旧护照均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电子证照库未关联、网上信息比对未通过或省外户籍职工需提供,验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深圳) | |
要求 | 办理变更时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职工,前往窗口办理变更业务时需在申请表上加盖现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电子证照库未关联、网上信息比对未通过或省外户籍职工需提供,验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深圳) | |
要求 | 办理变更时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职工,前往窗口办理变更业务时需在申请表上加盖现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电子证照库未关联、网上信息比对未通过或省外户籍职工需提供,验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深圳) | |
要求 | 办理变更时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职工,前往窗口办理变更业务时需在申请表上加盖现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电子证照库未关联、网上信息比对未通过或省外户籍职工需提供,验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深圳) | |
要求 | 办理变更时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职工,前往窗口办理变更业务时需在申请表上加盖现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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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需办理的事项后,点击“立即办理”,选择“参保信息修改”—“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录入变更后的信息;
2.受理:符合网上办结条件的,系统自动受理(即时);不符合网上办结条件的,根据系统提示,按照业务办理的指南上传业务材料,系统受理将业务流转至后台审核;
3.审核:系统审核(即时)、人工审核(5个工作日);
4.审批:系统审批(即时)、人工审核(5个工作日);
5.办结:社保系统为参保人办理信息变更;
6.送达:申请人可网上查看办理结果。
说明:窗口办理补齐补正业务,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1.申请人前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指引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按照业务办理的指南准备业务材料,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现场取号办理;
2.受理:受理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即时): (1)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出具《业务指引告知书》。
3.审核:工作人员审核(5个工作日);
4.审批:工作人员审批(5个工作日);
5.办结: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办理信息变更;
6.送达:申请人可网上查看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