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9000000MB2C203990001000345001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1、个体演员持有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2、个体演出经纪人持有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2016年)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个体演出演员、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 |
| 要求 | 需提供营业执照。(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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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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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提交复印件的核对原件;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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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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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
| 要求 | 提交复印件的核对原件;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若电子文件提供了 PDF 版电子签章文件,则免交纸质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演出行业协会)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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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
| 要求 | 提交复印件的核对原件;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 要求 | 非法人办理需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网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网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预审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网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4.审批。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4.审批。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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