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公租)轮候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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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430000000515160310001000762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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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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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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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下同),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下同),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
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登录信息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含申请表、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特殊家庭证明等),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区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向区主管部门出具核对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
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
公示期内,申请人可以就审核结果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区主管部门处理,其中对收入财产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处理。异议成立的,重新公示审核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和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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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人自行登录轮候申请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在线打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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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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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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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承诺和授权书 | |
要求 | 申请人自行登录系统,填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线打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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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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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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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 |
要求 | 申请人自行登录轮候申请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在线打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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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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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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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 |
要求 | 限于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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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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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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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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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关系证明 | |
要求 | 如户口本、出生证(需同时提供子女身份证或户口卡,深户提供复印件,非深户验原件收复印件)、收养证明(收养证明如无被收养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的,需同时提供被收养人身份证或户口卡,深户提供复印件,非深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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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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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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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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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婚姻状况证明 | |
要求 | 初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再婚提供结婚证及离婚材料;丧偶提供丧偶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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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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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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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军官证、士兵证 | |
要求 |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交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部队)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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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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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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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独生子女死亡证 | |
要求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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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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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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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就学迁出证明 | |
要求 | 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的需市公安局出具证明;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户籍迁出证可验原件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或教育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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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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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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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 |
要求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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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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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特殊家庭证明材料 | |
要求 | 申请人家庭属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的特殊家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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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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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明材料 | |
要求 | 申请人家庭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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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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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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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即办件):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个人服务--租房购房置业--住房保障申请,并在线预申报并在线预申报。
网上预审通过,打印申请表,预约办理。
2、受理(预约窗口办理)(1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备案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区住建局后台核对相关数据库数据及报送资料)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按批次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公示通过转入轮候库)
入册进入轮候库,具备相应租房或购买安居型商品房资格。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查询获知进入轮候库,具有相应租房或购买安居型商品房资格。
1、申请(即办件)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个人服务--租房购房置业--住房保障申请,并在线预申报并在线预申报。
网上预审通过,打印申请表,预约办理。
2、受理(预约窗口办理)(1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备案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办结(当场)
4、送达(当场)
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查询获知进入轮候库,具有相应租房或购买安居型商品房资格。